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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需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,并签订加工委托授权书。
所委托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标准必须正确无误(符合国家对产品外包装标签标准的要求)。在外包装上如有监制,技术提供等字样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。为减少客户损失,在确版前最好经我方确认。
客户可来料加工灌装(对此我方不提供三证),对于我司打样的产品,我方按所需质量、香味、色泽打样、在样品和价格确认后封样生产(样品与成品允许5%的误差)。
对于来料加工灌装产品,因需包装消毒等原因,每支收取灌装费0.35元(含瓶子打码)、折说明书0.05元、贴一个标贴0.05元、缩膜0.05元、盒子打码0.05元。在我厂定样生产的产品,优惠收取灌装费,具体灌装费根据客户加工产品数量而定。
客户自存包装,需在生产前三天运到厂内,以便安排生产,如包装需寄存厂内,应提前通知客户部,以便安排仓库收存。
客户认可上述内容后,应签订加工合同,以维护双方利益,
加工合同必须有下列附件:
A、客户加工品牌的注册商标复印件;
C、客户委托我厂加工产品授权书;
E、客户加工产品品种的名称价格及灌装费明细表;
B、客户从事商业活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D、客户加工品牌的外包装及瓶身版面设计内容图;
F、双方认可的加工品种内容物标准样版及包装工艺表。

附: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必须标注的9大内容
产品名称:需符合国家、行业、企业产品标准或反映化妆品真实性、要简明、易懂。在使用新创名称时,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,反映产品的真实性。产品的名称也必须标注在主视面。
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:应标明产品制造、包装、分装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进口化妆品也要标明原产国名、地区名(指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、制造者的名称、地址或经销商、进口商、在华代理商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。
内装物量:要标明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。
日期标注:日期标注包括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,且除生产批号外都要标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。
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、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。
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。
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。
必要时要标明产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。
必要时要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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